婚礼现场效果不佳不说,还私自在婚礼上插播广告——结婚本是人生大事,可婚庆公司的一系列“商业操作”,让三门的小王夫妇气得拒付婚礼服务费尾款。后婚庆公司将小王夫妇告上法庭。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详解
小王和小张相恋多年终于要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对婚礼都充满期待,为了让亲朋好友都能见证自己人生中的幸福时刻,二人也是为婚礼筹划许久。后经朋友介绍,这对新人决定与三门某婚庆服务部合作,并于年5月8日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服务部提供场地布置与人员服务,婚礼服务费3.43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于婚礼后付清。
“现场效果大跌眼镜!”婚礼前夕,小王、小张发现婚庆服务部搭设的婚礼大厅门口及舞台顶部布置均与之前商定的效果图不符,现场的背景颜色也由商定的红金色替换成了淡*色,但出于婚礼临近,时间紧急,二人无奈将就。
“更过分的是,他们还在我们婚礼上长时间穿插他们(该婚庆机构)的商业广告。”婚礼当天仪式上,原本用来播放新人在幸福时刻记录下的视频、照片的两块显示屏却不时穿插婚庆服务部的商业广告。见状后,碍于大喜之日,小王夫妇忍着一肚子火,勉强将婚礼举行完毕。
婚礼结束后,小王、小张为此事跟婚庆服务部多次协商,认为婚庆服务部服务不到位,要求减免婚礼服务费,可双方一直协商未果。该婚庆服务部见小王夫妇不愿支付尾款,将小王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婚礼服务费余款2.43万元。
庭审中
三门某婚庆服务部起诉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婚礼庆典服务,小王夫妇在婚礼现场未对婚礼现场的布置及背景颜色等提出异议,且婚礼现场喜庆,未造成不良影响。而小王夫妇在婚礼后并未按约支付婚庆服务费余款2.43万元,已构成违约。
小王夫妇认为,本次婚庆服务中,三门某婚庆服务部搭设的婚礼现场布置及背景颜色达不到双方商定的预期效果,且在婚礼进行过程中,三门某婚庆服务部在两个显示屏中频繁插入商业广告,已严重影响到婚庆氛围。而自己在婚庆现场未提出异议是出于当时大喜之日考虑。
本案争议焦点:
三门某婚庆服务部提供的婚庆服务是否存在服务瑕疵?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原、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证明,婚礼现场的布置确实与双方商定效果有所出入,且原告在没有征求被告意见的情况下在婚礼屏幕上频繁投放公司商业广告,已影响到婚庆氛围,构成服务瑕疵,但婚庆服务部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所有的服务项目且已基本履行完毕,上述服务瑕疵也尚未达到根本性违约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三门法院酌情扣减婚庆服务部15%的婚庆服务费来弥补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瑕疵。
最终,三门法院一审判决由小王、小张共同支付给三门某婚庆服务部服务费余款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可能由于一些人为因素导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称为不适当履行。
本案涉及到合同不适当履行的问题,即婚庆服务部虽履行了提供婚庆服务的义务,未造成根本性违约,但在其提供婚庆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现场背景颜色存在色差及婚礼过程中穿插公司广告等瑕疵问题,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适当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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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婚礼效果打折,现场还不时插播广告!婚庆公司被判扣减婚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