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唐旭锋通讯员路余
受疫情影响,宁波慈溪一对准新人准备取消婚礼,要求与婚庆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交付的预付款。
婚庆公司表示,已经为婚礼支付了司仪、化妆、摄影等费用,拒绝退款。
一度,双方争执不下。
不过,当得知准新娘是一线医护时,婚庆公司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疫情结束不知何时,准新人决定取消婚礼
李先生(化名)和未婚妻原定今年4月12日举行婚礼。
年12月,李先生联系了婚庆公司预定婚庆策划,并支付预付款元,可疫情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未婚妻是一名护士,2月初就进入隔离病房工作,于是两家人讨论后决定取消婚礼。
2月8日,李先生致电婚庆公司讲明取消婚礼,要求婚庆公司退回预付款元,婚庆公司表示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
随后,慈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介入调解。李先生表示愿意做出让步,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元即可,但婚庆公司表示只同意退还元,“我们为婚庆的司仪、化妆、音响、摄影等预付了数千元,解除合同我们也同意,但是我们所造成的损失,对方也应相应承担。”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3月12日,李先生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得知准新娘是一线医护,婚庆公司同意退款
考虑到案件是因疫情引发的特殊性(一边是准新人们的诉求,一边是受疫情波及的婚庆行业的经营困境),法官与宁波市婚庆行业协会取得了联系,向协会了解近期此类矛盾纠纷数量、协会内部是否有相关纠纷的处理方案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
3月17日,婚庆公司负责人与宁波市婚庆行业协会理事陈先生来到法院,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连线李先生,几方开始就纠纷处理各抒己见。
李先生认为,受疫情影响无法举行婚礼要求解除合同,是其享有的正当权利。婚庆公司称其已为婚礼筹备支付了数千元。陈先生则认为双方均无法预知婚礼不能举行,应互谅互让。
在调解过程中,关于婚庆公司具体已为李先生支付了多少费用,李先生又该承担其中的多少损失,双方一时没有定论。
就在各方争执不下时,婚庆公司得知准新娘是在抗疫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态度有了转变。
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庆公司同意退还元。当天款项汇入李先生的账户。理
事陈先生表示,该案的调解,也为婚庆行业协会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参照。
疫情期间,确因*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发生此类纠纷,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机构寻求帮助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