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当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如何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5号)第十九条规定:(一)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在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医院(包括卫生所、医务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医院(包括卫生所、医务室)根据门诊统筹基金收支余情况确定。(三)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人,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5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1)冠心病:0元/人;(2)高血压(高危组):0元/人(3)糠尿病:0元/人;(4)甲亢:0元/人;(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0元/人;(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00元/人;(7)银屑病:0元/人;(8)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元/人;(9)类风湿性关节炎:元/人;(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元/人;(11)系统性红斑狼疮:元/人;(12)帕金森氏综合症:元/人;(13)慢性充血性心衰:元/人;(14)肝硬化:元/人;(15)结核病活动期:元/人;(16)再生障碍性贫血:1元/人;(17)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1元/人;(18)血友病:1元/人;(19)慢性肾功能不全:0元/人;各种恶性肿瘤:元/人;(21)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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