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结束后,新婚夫妻却被告知婚礼录像丢失,无法找回。因协商调解无果,二人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婚庆费用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2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摄像服务费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葛先生与曹女士诉称,年11月底,他们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提供主持、拍照、录像、化妆、鲜花、婚车场地等服务。婚礼现场布置完之后公司没有联系验收,导致结婚当天葛先生与曹女士对现场布置不太满意,因婚礼顺利办完二人没有追究。
但婚礼举办后一个月,该公司摄像师告诉二人,“设备故障,婚礼录像没了”。后经公司确认,婚礼录像无法找回。公司表示可以由摄影师个人赔偿元,如不认可就到法院起诉。
事后葛先生与曹女士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管理局与该公司沟通,同意赔偿元,因二人对此无法认可,终止调解。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退还婚庆费用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0元。
婚庆公司辩称,葛先生与曹女士要求退还的金额太高了,涉案的元包括主持、婚车、化妆、摄像、鲜花、场地的费用,所以在其他的服务都已经提供完毕的情况下,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赔付摄像的费用共计元;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合同第六项有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伤赔偿,双方已经签字确认,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是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曹女士、葛先生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婚庆公司因工作失误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且按照合同约定,如摄像出问题摄像双倍赔付,故婚庆公司应退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元。曹女士、葛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婚庆公司婚礼现场布置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婚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主持服务、化妆服务、鲜花服务、婚车服务的情况下,曹女士、葛先生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庆公司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视频永久丢失,给曹女士、葛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曹女士、葛先生据此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院指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如上述哪项出现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但上述条款是婚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婚庆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前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婚庆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失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元,并赔偿曹女士、葛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焦婵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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