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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9 11:40:00

课程培训费2.4万 私人教练个人原因离职 会员要求退费


谢女士花了2.4万元向深圳市一健身服务公司购买了私人教练课程,课程上了1/4,私人教练就因个人原因离职。谢女士与健身服务公司协商退回剩余课程费用未果,遂将该健身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2013年9月18日,谢女士与位于龙岗区的一家健身服务公司签订健身入会协议成为会员。之后又在该健身服务公司购买了私人教练的“增肌、力量、散打”课程,共120节,私人教练课程培训费为2.4万元。


2014年5月,私人教练任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前谢女士共上了33节私教课程,尚余87节课未上。谢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未果,遂起诉至龙岗法院。谢女士要求健身服务公司退还私人教练所余课程费用17400元;此外还要求健身服务公司向其支付不能履行课程费用的利息672.5元。


健身服务公司在一审时辩称,谢女士与其签订的“课程协议”第四项约定:所有培训课程签订协议之后不予退款,并且健身公司在第一时间征求谢女士意见,安排其他教练培训。


龙岗法院在一审认为,“课程协议”第四项“所有私教课程签订协议后不予退款”的约定属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系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法院一审判决,健身服务公司退还谢女士未上课程费用17400元,至于谢女士诉求的不能履行课程费用的利息672.8元,因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健身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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