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11月2日,邢某入职墨宜婚庆策划公司担任婚礼策划师。试用期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底薪元/月+业绩提成。年1月初,邢某回家过春节,由于突然爆发新冠疫情,春节后邢某开始在家远程办公。年月1日,公司通知邢某已通过试用期考核,准予正式录用,转正后工资为元/月+业绩提成。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10月20日,公司以邢某与公司的策划理念不符为由辞退邢某。
申请人请求
年11月19日,邢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缴试用期社保和公积金。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支付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02元;(2)公司为邢某补缴试用期内社保;()驳回邢某其他仲裁请求。
提起诉讼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驳回邢某的全部请求
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的股东金某因病去世,公司又提出:金某系公司唯一股东,现金某已去世,金某的继承人未表示是否进行财产继承,因此本案诉讼主体无法确定,请求法院撤销案件。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墨宜婚庆策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意思是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墨宜婚庆策划公司系金某于年月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金某为唯一股东。金某于年1月因病已去世。墨宜婚庆策划公司登记的股东仍为金某,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依然正常经营。
法院认为,墨宜婚庆策划公司的唯一股东金某虽然已死亡,但是公司尚未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因此公司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本案系公司与邢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并非金某与邢某的纠纷,因此金某的死亡事实不影响公司就其债务向邢某承担责任。
徐律有话说
在中国,很多人认为自己开的公司,那么公司就是自己的。但是,在法律上,股东(开公司的人)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死亡,不必然意味着公司也跟着消亡。
那么,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死亡后,公司债务该如何处理?
依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
首先,可以肯定,只要公司没有注销,依然处于存续状态,那么公司依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对一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将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再依据《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所以,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可追加其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即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死亡,公司也不能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