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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我一想起来就生气!我媳妇也埋怨我……”调解室内,被告张某气愤地指责着原告婚庆服务公司:“他还惦记着那点钱,我的婚礼都让他们毁了!”
这场纠纷起源于年10月。张某和女友准备结婚,左挑右选后找了原告婚庆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婚礼主持、录像、场景布置等服务,约定了服务费为1万元,张某先支付定金元,尾款等到婚庆服务结束后支付。然而婚礼结束后,张某不仅没有支付尾款,还与原告婚庆公司先后吵了好几次架,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你们知道当天啥样不?”
面对法官的询问,张某不禁诉起了苦:“定的10点开始仪式,结果司仪迟到了!台下乱了套。嗨!这钱花的真堵心。”
当问到婚庆公司时,其负责人表示司仪迟到确有其事,但不是出于故意,且他们在录像摄影、场景布置等服务上已经尽力给予了补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用了服务总得付钱。”话音未落,张某听到这句辩解又冒起火来:“服务成这样,你哪来的功劳苦劳!”
眼看纠纷就要升级,承办法官连忙将原被告分别劝至两间调解室内,安抚双方情绪,开展“背对背”调解。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婚庆公司对于己方的失误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主动向被告张某表达了歉意。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支付婚庆公司尾款元,并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与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张某应当承担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婚庆公司也应当承担依约履责、保质保量提供婚庆服务的义务。作为“人生四大喜事”之一,婚礼在人们的生活中承载着对未来的希望,也承载着对美满爱情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因此,在诸多合同中,婚庆服务合同存在特殊性——即对合同履行方要求较高,可以说哪怕履行方存在一点点的疏忽与大意,都会给合同相对方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终身遗憾。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应予以考虑受害人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作出折中处理。
原标题:《结婚当天出差错,我的婚礼谁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