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4月23日讯(记者周萍英通讯员梁学东)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件、商标权纠纷件、专利权纠纷件、技术合同件,其他件。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了《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年)》白皮书,和《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
策划案和剧本被剽窃?武汉一文化公司状告刘若英
明星刘若英的成名曲《后来》家喻户晓,年,刘若英导演了一部电影叫《后来的我们》。没想到,这部电影却引发了武汉一家公司对她的诉讼官司。
武汉光亚文化公司作为原告称,公司于年委托他人创作剧本《后来》,并获得影片名称为《后来·懂得如何去爱》摄制电影许可证,当年又获得刘若英演唱的歌曲《后来》非独家使用权。光亚公司同时为上述电影制作策划方案。年8月,原告方将其剧本及策划方案发送给刘若英的经纪人,希望刘若英参与,刘若英方未同意。
年,刘若英导演的电影《后来的我们》上映。
武汉光亚公司认为,两部影片故事核完全相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主张各被告侵占原告基于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的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被告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被告停止影片《后来的我们》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刘若英、经纪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被告共同赔偿万元。
被告提交了从年10月至年8月的持续创作《后来的我们》剧本的证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仅如此,原告的多处比对意见实际上已偏离了作品实际内容,有牵强附会之嫌,两部电影在故事主线、主要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等独创性表达方面均存在实质区别,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也未侵害原告所称的相应利益,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武汉“小丑”销售“十八香”,河南王守义诉其商标侵权
王守义公司注册了包括“十三香”商标在内的众多防御商标,其中包括“十八香”商标。
武汉小丑公司在卤制品调料外包装上使用了涉案“十八香”标识,王守义公司认为武汉小丑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武汉小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库存产品,同时赔礼道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武汉小丑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武汉小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十八香卤菜王包装袋的产品。
武汉小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认为,武汉小丑公司虽主张“十八香”字样系对产品功能、原料、口味的一般性描述,但其并未证明“十八香”字样通常指代何种商品,具体功能如何,原料组成和配比特指何物,产品口味有何特征。武汉小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武汉小丑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得出其曾在涉案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十八香”标识的结论,武汉小丑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武汉小丑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王守义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武汉小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王守义公司“十八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攀附“非凡”商誉,湖北公司告了鄂州三个山寨店
湖北非凡丽致成立于年12月,经营范围为婚纱、儿童、艺术摄影、婚纱礼服设计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出租、婚庆服务。年7月,该公司成功注册“非凡丽致”文字商标。
年9月,湖北非凡丽致发现,鄂州非凡丽致婚纱摄影楼、鄂州市非凡婚纱摄影楼、鄂州非凡至爱影城三家婚纱摄影机构注册于同一经营地址的门店上,其店面招牌、宣传资料、交易文书等处均使用“非凡丽致”字样。
于是,湖北非凡丽致以三被告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抗辩其并不知道原告的“非凡丽致”商标,只是认为“非凡丽致”四个字比较好听好记才使用。法院认为,从词源上分析,“非凡丽致”是一个臆造词,本身并无固有的特殊含义,被多人巧合同时使用的可能性不大。
况且,鄂州影楼与原告是同行,注册经营地相距不过几十公里,在如今交通发达的情形下,几乎类似于在同一区域经营,故双方之间作为同行存在竞争关系。而原告湖北非凡丽致在武汉市开设有多家分店,其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注册在后,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时,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注册的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相反,其将“非凡丽致”四个字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予以登记,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在经营中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进而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
最后,法院判令原鄂州市非凡丽致婚纱摄影楼的经营者皮振朋、鄂州非凡至爱影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的判决。
民营加油站看起来像“中石油”,湖北高院判赔10万元
中石油加油站的标识,很多车主再熟悉不过。然而,在荆州一家名叫龙口加油站的民营加油站,看起来却与“中石油”十分相似。
记者从法院提供的相关文件发现,年,中石油荆州公司所拍摄的图片显示,龙口加油站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中匡石油”、“SmileZL+中囵好客”等让人混淆的文字和图标。
龙口加油站辩称,其使用的标识获得了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授权,该公司系“中匡”、“中囵好客”注册商标及图标的所有权人。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口加油站所使用的相关标识与中国石油相关标识极为相似,且均用于加油站,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中匡公司相关商标注册较晚,龙口加油站在使用这些商标时应当主动避让,然而其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主动将中匡公司图标颜色也与中石油商标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该行为不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龙口加油站立即拆除或更换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洪湖市龙口加油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认为:龙口加油站并未正确使用中匡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而是通过对商标的变形使用,使之与中石油图片商标中的图形要素和文字要素高度近似,该行为并非合理使用已获授权的商标,一审认定其构成侵权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