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场童话般的婚礼是每一对新人的梦想。新郎包瀚为了给新娘廖妮一场浪漫难忘的婚礼,特意找婚庆公司将自己的设计构思加入到了婚礼布置中,最终呈现效果也十分完美。
但是,不久后包瀚夫妇发现自己的婚礼布置竟被别人照搬了过去。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布置现场被转让引发的纠纷,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元。
案情回顾
包瀚(化名)和廖妮(化名)是一对恩爱的小情侣,二人决定迈入婚姻殿堂,年4月,双方委托某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并支付了婚礼场地布置费元。为了给妻子一个浪漫刻骨铭心的婚礼,包瀚十分用心,对婚礼的布置现场更是亲力亲为,融入了很多个人创意。10月份的婚礼现场效果十分不错,两位新人都十分满意。
不曾想,几天后,包瀚夫妇竟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会厅发现有另一对新人使用了与自己相同的婚礼布置。得闻自己的婚宴场景布置被以元低价卖给了另一家婚庆传媒文化公司,而婚庆传媒公司又以元价格向其他新人出售,包瀚夫妇气不打一处来,在社交平台发表此事评论,并通过市内几大知名自媒体平台披露此事。与某婚礼策划馆沟通无果后,包翰夫妇将婚礼策划馆和婚庆传媒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
包瀚夫妇认为,婚礼是新人走向幸福生活的向往与祝福,承载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独属于新人的定制回忆,婚礼策划馆擅自将自己的婚礼场景布置低价二卖,破坏了自己对婚礼的美好回忆,更损害了婚礼承载的人格及精神利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婚礼布置场地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
婚礼策划馆认为,己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不妥之处,同时还提出反诉,认为包翰夫妇刻意捏造事实,歪曲实际经过,疏导舆论风向,严重影响了婚礼策划馆的正常经营和良好声誉。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原告以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将婚礼现场布置出售给某传媒公司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要求被告某婚礼策划馆赔礼道歉,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用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0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某传媒公司经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同意使用了婚礼现场布置,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原告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所得元(包含其他服务费用),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设想,如将舞台设置成异型等,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婚礼现场布置给被告某传媒公司使用,显然不妥,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元。
对于被告的反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社交平台及在温州本地媒体平台上发表的言论,并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对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名誉权的侵犯,故对于某婚礼策划馆反诉要求原告停止侵害,删除文章、视频、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礼的形式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婚礼的美好回忆更在于婚礼的整个过程而不单在于婚礼布置,同时婚礼现场布置一般在婚礼结束就被拆除,如何处置并不影响新人对婚礼的美好回忆。本案中,原告以侵害人格权提起诉讼,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因此法院不予以支持。
现实中,许多婚庆公司出于宣传目的,都会把婚庆原创设计在网络上进行公开,但无论是使用其他婚庆公司的婚庆设计进行推销,还是新人拿着网络图片找到婚庆公司进行还原,婚庆公司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法官提醒,已通过网络公开的婚庆作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抄袭,婚庆公司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得对涉及新人创意的婚庆内容未经同意擅自二次处理,防止出现侵权行为,婚礼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作为婚姻服务方应当按约提供优质服务,并按合同条款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经营风尚;广大市民也应该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劳动成果,如果出现权益受侵害现象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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