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婚庆公司与一对新人对簿公堂,婚庆公司称为对方提供了婚庆服务,而对方却拒不支付欠下的服务费;而这对新人却说,双方签订合同后,婚庆公司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增加服务项目,他们对增加的元服务费不认可。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对新人违约,但对于婚庆公司单方面增加的服务项目不予认可。
婚庆公司起诉客户索要余款违约金
南部县青年男女刘某和何某于年2月7日结婚,早在年5月26日,他们就与该县一婚庆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婚庆公司为二人的婚礼进行婚礼现场布置和典礼策划服务,总服务报酬元,第一期报酬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元,第二期报酬即余款在婚礼当天支付;刘某和何某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第二期服务报酬,婚庆公司可以催告他们在3日内支付,并要求按未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若催告期限届满仍未付款,二人须支付违约金即余款的2倍。
合同签订当天,刘某和何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报酬元。年2月7日,婚庆公司为二人提供了婚礼现场布置及典礼服务,并将全程摄影制成了光盘。
但事后婚庆公司找刘某和何某收取余款时,双方却发生了争议,两人不认可增加的服务项目和增收的元费用。婚庆公司遂于年8月将刘某和何某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
被告一方另有说辞原告自行更改合同
庭审时,原告婚庆公司诉称,双方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由二被告向我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元(包括跟妆费、主持人费)。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二被告仅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元服务费。现经本公司多次催收,二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根本违约。
法庭上,原告婚庆公司与两位客户算起了细账:原套餐剩余尾款元,升级套餐后增加相关项目费用元(包括双机位置换了1个跟拍元、灯光元等)、主持人费元、跟妆费元,共计元,违约金按下欠款项的20%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和何某立即支付其婚庆服务费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何某和刘某却另有说辞,称婚庆公司自行篡改合同,增加项目和费用,他们均不认可。“不是他们说要多少钱就多少钱,我们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元执行,对于我们已经支付的元,应当扣减。我们不存在违约,婚庆公司篡改合同才是违约行为。”被告何某称。
合同相对方未签字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原被告都认为对方违约,那么谁是真正的违约方?刘某和何某该支付婚庆公司多少费用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庆典服务,二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尚欠元至今未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二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6%计算,即元(元×6%)。
对于原告主张的庆典现场增加相关项目费用元、主持人费元、跟妆费元,二被告均予以否认。法院认为,一方面,对于增加项目,原告提供的婚庆订单上没有二被告对升级套餐的任何签字确认,原告也没有提供二被告认可增加项目金额元的任何证据;对于庆典服务中的主持人费和跟妆费,该两项既没有在《服务合同》上明确约定,又没有其他补充约定,二被告又坚决予以否认;另一方面,原告作为长期从事婚庆典礼服务的公司,合同签订后若需另行增加项目,应当告知合同相对方,并需要对方的签字确认,否则难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原告超出双方合同约定金额部分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刘某向原告婚庆礼仪公司支付服务费元及违约金元。
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无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因原告在未经被告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合同内容,故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南充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