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在酒店里举办喜庆热闹的婚礼,一对新人在众多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的见证下,相互间许下爱的誓言,接受大家的祝福,戴上结婚钻研,一定会留下美好的记忆。
婚礼有时间限制,对婚礼的全程进行录像,夫妻俩以后在电脑或电视上观看,回味起来,心中充满甜蜜的味道,更有助于增加夫妻间的感情。
因此,婚礼录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婚夫妻谁也不愿意弄丢婚礼录像。
婚庆公司弄丢婚礼录像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只能接受这一现实。
婚庆公司不是故意这么做的,是过失。设备故障,造成那对新人的婚礼录像永久丢失。
蜜月度完,婚礼录像也没拿到。打电话给婚庆公司,这才知道真相。
婚礼录像,无法还原,也无法补拍。新婚夫妻急了,找婚庆公司讨说法,婚庆公司只同录退双倍的录像费,x2=。别的就不赔了。
新婚夫妻干脆起诉婚庆公司,要求的服务费全退,还要赔偿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认同被告提出的主持、化妆、鲜花、婚车等服务无过错,相关费用不应退还,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婚礼过程中的主持、化妆、鲜花、婚车等服务违反了事先的约定;有过错的是录像这个环节,录像费用应予退还。
法院还认为,婚礼录像对喜结良缘的新人来说,是特种纪念品,无法补救,不可替代,具有重要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价值。婚庆公司因自身的过错而永久丢失婚礼礼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原告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原告应该赔多少呢?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当然不是由原告说了算,法院会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有个小插曲:新婚夫妻与婚庆公司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如出现赔付的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为此,婚庆公司老板在庭审答辩时搬出那份合同,强调婚庆公司只能退给原告2倍的录像费用。
法院认定,“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的条款是婚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在婚庆服务合同中预先拟定的,属于格式条款;婚庆公司与原告订立合同时,并未就此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也没得到新婚夫妻的签字确认。因此,婚庆服务合同有效,“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这一单方面的条款视同无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婚庆公司退还那对录像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早知如此,婚庆公司安排人员拍摄婚礼录像时,为什么不防止设备故障,弄个备份,做个“双保险”?
在婚礼过程中,多花录像费,避免惹出官司赔付1万,也是划算的,而且对那对新婚夫妻也是高度负责,注重服务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