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结婚是人生一大喜事
现在大家都会选择通过录像
记录下这一美好时刻
新婚夫妇小路二人
于年举办婚礼
也专门聘请某婚庆公司
全程跟拍婚礼现场
想要留下婚礼现场的美好回忆
但是,在婚礼结束后
在小路夫妇多次催促下
婚庆公司以各种理由
推脱不交付跟拍录像
直到年8月
婚庆公司才告诉小路夫妇
跟拍录像已经丢失
小路夫妇无奈诉至魏都区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调解
魏都区法院调解认为
婚礼录像具有重大情感价值
该公司因自己失误导致录像丢失
而且婚礼录像是无法补救
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
给小路夫妇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经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协商
该公司当庭赔偿小路夫妇
精神抚慰金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录像且无法挽回,给新婚夫妇造成巨大精神损失,故对于该夫妇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情感记忆的物品,例如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
文:宋帆
原标题:《婚礼录像被弄丢!可以向婚庆公司索要精神赔偿么?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