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最高法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案例
引起记者注意
婚礼时刻的影像记录被弄丢
当事人可以索赔吗?
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结合这一案例
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
年2月1日,周某在某演绎公司订购了价值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等,其中摄影服务为元。婚礼结束后,周某却被告知该公司将自己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了。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元。法院认为,某演绎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故某演绎公司只需返还摄影部分的服务费元。但该公司的过失确实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最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0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指出,这是典型的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损害赔偿案件。“婚礼对每对新人来说都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人生时刻,而婚礼的影像资料更是对这一历史时刻的珍贵记录,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丢失是不可逆的。虽影像资料的丢失并未对当事人造成身体健康和财产损失等实质性损害,但却实实在在地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他认为,该演绎公司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虽不属于侵权的范畴,但其违约行为却造成了二位新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丧失,这给当事人带来的遗憾无法弥补。
高富平表示,本案发生时虽然《民法典》还未正式施行,但法院就已经支持了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的申请,这是难能可贵的。而在之后的《民法典》中也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也为接下来类似案例的裁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了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和服务质量。“就当前技术来说,视频损毁这一问题不是不可解决的,如拍完视频及时备份等。”高富平说。
记者
刘家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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