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青年
法官说
本期主题
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能否向婚庆公司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年10月3日,张某、周某举行婚礼,在婚庆公司订购了价值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纱租赁、婚车装饰等,其中摄像服务为元。张某向该公司预付了定金元,婚礼结束后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因婚庆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婚礼新人交付该资料,张某、周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婚庆公司除摄像资料不能交付,其余服务均已完成,故婚庆公司应返还摄像部分的服务费用,而非全部服务费。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新人双方人生中重要时刻,对其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婚庆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予以交付,造成记录新人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该行为侵犯了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新人双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综合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法官提醒.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然摄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婚庆公司将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策划丨缪翔洪骏
出镜丨董笑蔷
编辑丨陶静
原标题:《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能否向婚庆公司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