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乃人生大事,不少新人都会选择对婚礼过程进行摄录留念,本来是为了留住新人最甜蜜的时刻,但却被聘请的婚礼摄像丢失了资料,这该如何是好呢?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这样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8月底,原告预定了将于10月5日在被告酒店举办的婚礼酒席16桌以及婚庆服务项目,并交了元定金。同年10月5日婚礼顺利举行,被告酒店完成婚庆服务并拍摄了结婚录像,原告当天结清了酒席以及婚庆服务费尾款。之后几个月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结婚录像,被告告知原告结婚录像不慎丢失。此后,原告与被告商讨赔偿事宜,双方多次交涉后,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承办法官吴宁了解到原、被告前期已经过多次协商,只是在赔偿金额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认为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于是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讲解法律法规,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法官说法
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宁
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新人双方人生中重要时刻,对其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婚庆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予以交付,造成记录新人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该行为侵犯了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新人双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应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综合酌定,确定赔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婚庆公司把新人的婚礼录像弄丢法院调解:退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