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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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年7月出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证号:。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后自学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曾在部队服役24年,历任团*治处干事、副主任、师*治部组织干部科长、师*治部副主任(上校*衔)。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烟台市法律援助爱心律师专家团成员。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尤其在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企业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大型项目的洽商谈判,并为顾问单位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顾问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曾经代理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商标侵权、商标异议、商标行*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均获得成功,其代理的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代理的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入选年度、年度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总是事必躬亲,一丝不苟,曲延兴律师严谨缜密、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但深受委托人的好评,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称赞。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其撰写《从一起专利侵权案看公知技术抗辩的运用》、《由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被评为优秀论文。
曲延兴律师始终认为,做律师应当先学会做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曲延兴律师不是大律师,也从不敢以“大”律师自诩,但是,他却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曲延兴律师获得的荣誉: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年被法易网评为百强公益律师和全国百强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委评为“优秀共产*员”,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评为烟台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标兵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委评为“优秀共产*员”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曲延兴律师代理过的典型案例:
1、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三终字第号),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意见:1、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卡斯特”文字是善意使用,没有故意傍名牌的不正当意图,也没有突出使用李道之的注册商标“卡斯特”;2、“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与注册商标“卡斯特”不相近似;3、张裕卡斯特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葡萄酒不会与李道之的“卡斯特”葡萄酒产生混淆;4、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在年之前不被消费者所认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2、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伟江、烟台中裕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五案。
3、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法院()鲁民三终字第30号)代理一审原告、二是被上诉人,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三案。
4、烟台威力狮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路昊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5、刘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芝民人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2万元。
6、曲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蓬莱市人民法院()蓬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代理意见,本案病历虽经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由于鉴定时,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现,因此,对鉴定的事故等级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补充鉴定,法院和省医学会均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补充鉴定的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6元。
7、姜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栖霞市人民法院()栖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意见,根据患者的肺CT检查报告建议复查除外肿瘤,而经治医生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患者患的是冠心病,按冠心病治疗,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肺癌,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元。
8、孙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招远市人民法院()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意见,由于患者在被告处感染乙肝,导致不能进行肾移植手术,造成患者需要承担的巨额的医疗费,医院应承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所需费用与进行肾移植手术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长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乙肝及肾病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9、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案(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知)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代理意见,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原告不存在行*程序中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考虑到行*诉讼的救济价值,从节约行*相对人诉讼成本、提高行*机关审查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的视角出发,应当采纳原告要本案中提交的新的补强证据。“解百纳”商标系张裕公司于年创设的臆造性文字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张裕公司多年对该商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解百纳”商标及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解百纳”葡萄酒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核准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将淡化原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产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信誉降低等后果,淡化了该驰名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解百纳JB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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