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说结论:≥95%的产品都会终止,个别例外。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管这是一款单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还是一款多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只要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合同中的轻/中症疾病责任就会随之终止。
毕竟从保险设计的逻辑上,疾病严重程度就是从轻→中→重逐渐递进的。既然“重”的已经发生了,再回过头去发生“中”和“轻”的概率就极低。所以这样的约定并不算坑,是目前市场上一种标准化的设计。
但是,上面的逻辑仅限于“同种”、“同类”疾病。
比如冠心病,可以用支架手术解决的,我们就按轻症疾病的标准来赔,支架搞不定的,非要开胸或者进行胸腔镜手术的,我们就按重大疾病的标准来赔。
如果是“不同种”、“不同类”疾病呢?
比如被保险人已经进行过开胸或者胸腔镜手术(重大疾病),后续又发生了单耳失聪、单目失明、原位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轻/中症疾病)呢?
因此,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后,轻/中症疾病责任继续有效是有现实意义的,并非噱头。
二、不足5%的例外,有哪些?(不完全举例)
①平安人寿-守护百分百系列/鑫福星系列
通过单独附加险的形式来实现轻症疾病的独立赔付。一共保障10种轻症疾病,不同的轻症疾病可以赔3次,每次20%基本保额。
法定的3种轻症疾病一定有,原位癌也有,还有轻度颅脑手术。虽然数量不多,但是质量还可以。
②新华人寿-多倍保系列
通过重大疾病、轻/中症疾病共同分组的形式,来实现同一组别内的不同疾病可以独立赔付(不能超过单组赔付限额)。
如图所示,第三组的赔付限额是基本保额(买50万就封顶赔50万)。
根据条款约定,同一组内,不同的疾病可以独立赔付。但是由于该组赔付的上限是基本保额,所以一旦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上限就到了,即便后续再发生同组的轻/中症疾病,也无法得到理赔。
比如被保险人进行了37.脑卒中后开颅手术(重大疾病),后续再发生15.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轻症疾病)或者4.中度瘫痪(中症疾病)就不能赔了。因此在赔37.脑卒中后开颅手术(重大疾病)的时候,该组的赔付上限就已经封顶。
但是,被保险人进行了37.脑卒中后开颅手术(重大疾病),后续再发生第三组以外的其他组的轻/中症疾病可不可以赔?
可以!
③中意人寿-悦享安康系列
合同条款明确,不终止。
发生重大疾病后,身故/全残责任终止,但是轻/中症疾病责任不终止。
但是有例外!
附表中存在对应关系的重大疾病和轻/中症疾病,累计赔付不能超过基本保额(和②新华人寿-多倍保系列的原理一样)。换言之“同种”、“同类”疾病的重、中、轻不能独立赔付。但是,范围要比②新华人寿-多倍保系列要小。
④招商仁和人寿-青云卫1号
合同条款明确,不终止。
发生重大疾病后,身故/全残责任终止,但是附表二中,和重大疾病不属于同组的轻/中症疾病责任不终止。
范围小于②新华人寿-多倍保系列但是大于③中意人寿-悦享安康系列。
三、总结
阿光列举了4家可以实现重大疾病赔付后,轻/中症疾病责任继续有效的保险公司的产品案例。
其中,平安人寿的产品,可以实现“同类”、“同种”疾病的重→轻之间的独立赔付。缺点是只有轻症疾病,没有中症疾病,而且轻症疾病的数量只有10种(质量尚可)。
此外3家公司的产品,原则上“同类”、“同种”疾病重→轻/中症之间是不完全独立赔付的。其中②新华人寿-多倍保系列是所有病种进行分组,范围最大。③中意人寿-悦享安康系列和④招商仁和人寿-青云卫1号则是部分病种进行分组,范围较小。
不管怎么说,“同类”、“同种”疾病重→轻/中之间不能独立赔付在逻辑上完全没问题的,如果可以突破这个限制当然更好。
而“不同类”、“不同种”疾病重→轻/中的独立赔付,目前也就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的特定产品可以做到。
希望未来会有更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加入这个“行列”。
感谢阅读,我是阿光,祝您平安!
一名快乐的收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