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1日,上海市新增本土新冠感染病例例,例确诊病例中包括重症例,危重症24例,新增死亡11例。
这已经是自4月17日打破零死亡记录以来连续5天报告死亡病例,累计报告死亡36例。
但是,疫情通报突出强调这些死亡病例的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病,一如既往地称“死亡的直接原因均为基础疾病所致”。
这又引发了一些质疑,指上海方面似乎仍在刻意回避新冠导致死亡的基本事实。
导致这些死亡发生的直接原因真的都是基础疾病所致吗?
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是“新冠死亡”呢?
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的确定填报死亡证明是临床医生医生医疗实践的一项活动,与死亡相关的任何可用信息都是主要内容,比如,病史、病程转归、实验室检查、可能的尸检报告等。
其中,最关键的一个信息就是死亡原因确定和表述,并需要遵循一个几乎是全世界通用的准则。
死亡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通常包括两个部分:
死亡证明第一部分需要填报的是导致死亡的疾病或伤害的顺序。由于导致死亡的原因通常并不单一,而是包括系列疾病原因、过程和状况。这一部分可以包括死亡的直接原因,中间原因(过程),以及死亡的根本原因。
其中,死亡的直接原因通常需要列在前面,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必须列在最后一项。
比如,一个人因为发生严重车祸,导致颅脑和多脏器损伤,经过救治,最终脑水肿、脑疝导致呼吸骤停死亡。
那么,这个人的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中列在最前面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脑疝、脑水肿;死亡的中间原因是颅脑外伤;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则是严重车祸。
也就是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与死亡发生在时间上最为接近,在逻辑上直接存在因果关系;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则是引发系列疾病或损伤过程“始动”疾病或损伤。
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的第二部分则是那些导致或促进死亡,又不属于第一部分的其他重大疾病或状况。比如,上述车祸死亡病例存在严重高血压、多器官损伤,尽管也增加了死亡风险,却不是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于尽管存在,却对死亡没有“贡献”的一些疾病状况被称为合并症。
比如,上述车祸死亡病例存在的糖尿病。
怎样才算新冠死亡呢?我们可以将之分为三种情况:
耦合新冠阳性。
比如,上述车祸死亡病例,在临床常见血液检测中发现新冠病*核酸阳性,却没有表现出症状,或者仅有很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新冠病*感染与该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新冠病*感染就纯属耦合。
新冠感染为死亡的根本原因。
如果一个人尽管存在诸如高血压、冠心病、肾功能不全等多种严重基础病;但这些基础病处在稳定状态,因为新冠病*感染引发了新冠肺炎,导致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并最终死于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
那么,导致这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窘迫综合征;新冠肺炎则属于死亡的中间原因;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则是新冠病*感染。
这个人原本存在的高血压、冠心病、肾功能不全尽管对死亡也有“贡献”,但却不能列在死亡原因的第一部分,只能列进第二部分。
新冠感染为死亡的促发原因。
如果一个人存在诸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高血压、冠心病、肾功能不全等多种严重基础病;而且其中的一种和多种疾病存在发作状态,病情原本就已经很严重;即使不感染新冠病*也有可能死亡。
此时,如果感染了新冠病*,发生了新冠肺炎,继而诱发了细菌性肺炎,导致阻塞性肺病或哮喘的,最终因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那么,其直接死亡原因仍然是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新冠感染和新冠肺炎则属于促进死亡发生的“中间原因”;而原本存在的处在急性发作期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通过上述学习,我们回过头“看”上海新冠疫情中报告的36例死亡病例。
尽管通报中缺乏详尽的病情资料介绍,我们却可以合理推定,新冠病*感染更可能是这36例死亡病例的根本原因,或促成死亡的中间原因;而不能像上海通报中所述“死亡的直接原因均为基础疾病所致”。
最后,我们用最简单的一句话就可以概述新冠感染是不是导致一个人死亡的直接或根本病因,那就是看一下,如果没有感染新冠病*,这个人会不会死亡:
如果原本的基础病病情危重,无论是不是感染了新冠,死亡都不可避免;而且新冠感染没有引发新冠肺炎,仅有轻微上呼吸道症状,那么,新冠感染就属于耦合;
如果感染直接导致或促进了最终的死亡,那么新冠感染都属于死亡的根本原因,或促进原因,都叫“新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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